什麼是「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係指政府輔導無力或無意耕作之農民或地主,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農業經營者,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生活。同時,政府協助農業經營者(大佃農)順利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生產成本,並輔導改善經營設備(施),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

 

 

政策內容概述

 

一、小地主:持有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大佃農:指符合政府政策輔導資格條件且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之自然人或農民組織,包括專業農民、組織型大佃農、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各類大佃農應符合身分條件如下:

身分類別

大佃農(經營者)身分條件

專業農民

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農業學校或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2.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滿二年以上者,或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參加產銷班達二年以上之班員。
  3. 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案的農場主。
  4. 參加園丁或漂鳥計畫取得證書之學員,且教育訓練時數累積達40小時以上者。
  5. 最近5年參加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舉辦之農業教育訓練累積達40小時以上者。
  6. 從事有機作物者,需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目前或曾從事有機作物栽培者,經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件(包括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申請有機(含有機轉型期)驗證之合約書或證明文件)。
    (2)最近5年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栽培教育訓練累積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

產銷班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合作社

依「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業合作社(場)

農會

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民團體

農企業

合法登記之農企業公司

產業經營規模:

 

大佃農

 

組織型

作物別
及規模

 

專業農民

產銷班、合作社(場)、
農會、農企業

基本門檻

 

從事農業經營之自然人,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含自有及既有承租之農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者。從事設施經營不再放寬。

登記有案之產銷班、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農會或農企業法人,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含自有及既有承租之農地)面積,露天經營達10公頃以上或從事設施經營達5公頃以上者。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1.水稻

5

30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2.飼料及芻料作物

5

20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3.果樹

2

15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4.雜糧

2

15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5.蔬菜

2

15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6.花卉

2

15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7.特作

2

15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8.有機作物

2

15

  • 農地坐落區位條件
    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及都市計畫農業區範圍,且合法使用者。河川區等其它分區土地倘經縣市政府專案審查通過者,亦可納入輔導範圍。
  • 租賃年期條件:租期需3年以上。
  • 經營條件
    1. 以輔導大佃農從事擴大農地規模、經營企業化及提高競爭力之農糧、畜牧或農牧綜合經營為主。
    2. 大佃農應優先考慮種植”進口替代”或”出口擴張”等無產銷之虞之農作物。
    3. 大佃農承租耕地不得申請休耕補助或平地造林。

輔導大佃農企業化經營之政策獎勵措施

 

措施1-協助租地

  透過農地銀行服務平台協助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且保障農地租賃雙方權益。

措施2-租賃獎勵

  1. 承租農地屬95或96年連續休耕農地者,政府提供小地主出租給付、大佃農承租獎勵。
  2. 承租農地符合基期年(83至92年)轉作休耕或種植保價收購作物有案,因作物制度需要採取一期休耕者,得申請休耕種植綠肥。
  3. 承租農地從事有機農業者,得依條件申請租賃獎勵。

措施3-農地利用改善獎勵

  依大佃農(農企業除外)擴大承租面積(包括一般及連休地),每公頃發給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1萬元。99年承租未申請基礎環境改善補助之農地,於租期內提出申請,經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即可追溯發給。

措施4-企業化經營輔導

  1. 依大佃農經營規模及需求,給予產銷設備(施)補助。專業農民補助比例以不超過1/3為原則,但經營規模達組織型大佃農者,得提高補助比例至1/2;組織型大佃農補助比例以不超過1/2為原則。
  2. 提供大佃農企業化經營管理專業訓練及組織型大佃農診斷輔導。
  3. 輔導大佃農申請生產吉園圃蔬果、有機農業及產銷履歷等健康安全之農產品驗證。
  4. 經營有機農業設置有機栽培緩衝帶,每公頃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1/2,並以2萬元為上限。

註:農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指股東8成以上具農保資格,且其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80%之農企業公司。
  2. 配合重要政策條件者,如:活化休耕田、安全農業之產銷履歷、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CAS標章)等措施。

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輔導申請與審核流程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

 

發布/函頒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35080094號令

 

圖表附件:附表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對象應符合身分別、條件及產業規模一覽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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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芬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