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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又依第十條規定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又依規定加班補休應於半年內補休完畢,請教相關新北市人事人員優及內政部以下問題:

一、朱立倫先生請假三個月期間,扣除該段時間之國定假日,實察際請假天數五日如計算?

註:依該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 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得以時計。婚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二、依上述,朱立倫先生之請假扣除國定假日、加班補休、可請事假天數5日,請問還能用什麼理由請假?

 

三、另因規則不夠週詳,依第五條規定,請病假或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留職停薪(未提及事假),依其精神,請可請之假期滿仍不能銷假上班,應予留職停薪,為何仍能領滿三個月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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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芬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