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克爾•理查森:台灣政情觀察站

臺北士林區法院 首席法官洪英花回答[自由時報] 採訪的內容登上報紙後, 她說;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前總統陳水扁, 因為涉嫌貪汙案而正在服務漫長刑期中的陳水扁沒有得到公正的審判; 而 招來風浪。

陳水扁卸任後不久就被拘押不准保釋, 被定重罪(判19年後, 四案中三案改無罪, 僅減輕一年, 尚留18年, 最後一案檢方唯靠證人的證詞, 而證人反供說檢方恐嚇逼供, 做偽證),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審判。在台灣的新聞媒體,洪英花法官批評陳水扁的審判不公正, 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等語; 她為她的公開言論, 被流政權處罰, 奪取了法院首席法官的位置的降級處罰。

具有諷刺的是,洪英花法官所批評之一是陳水扁的主審法官是; 不但是中途更換法官, 又採用非法定的, 不合法的選擇的方式; 這是雙重違法。   洪英花法官告訴 “自由時報” 說選擇過程是違反習慣程式及法規:[這個決定是嚴重違反了司法獨立的主體, 並且是違憲的]。

洪英花法官認為,陳水扁的主審法官是已通過隨機抽籤選中決定的合法主審法官周占春, 而不應該是刻意人為主觀挑選的不合法主審的蔡守訓法官。因此, 整個案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

洪英花法官強調說,陳水扁的審判應該由周占春法官主審。 他是 [依法指定的法官] 。可是, 現在 [司法獨立的原則] 已被侵犯又破壞。

洪英花法官的看法說 ; 陳水扁的審判除違反了[既定的程式之外]. 又創造了一個 [憲治的危機],她是責無旁貸的發言。洪英花法官又說; 我對此事的公開聲明是在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並從我的良心起源堅持法治的精神。

洪英花法官說:“作為一個法律專業的人,我不能讓自己被困在黨派和意識形態的爭端。當我主持審判時, 我須行使公正的司法自由裁量權。我相信法官必須是每一個受害者和被告的合法權益的保護者。

陳水扁的審判不但是受到國際社會的尖銳批評, 又曝出被指控檢方操作偽證的證詞, 又流出閉庭後的法庭人員頗多嘲諷陳水扁的惡心口水侮辱言詞。

蔡守訓法官不但挑難不准陳水扁的保釋, 並令他被關押在監獄, 以等待審判。指控陳水扁貪汙 [有關“軟錢”] 也被定罪判近極限20年的徒刑, 加上令人置疑的不少配套; 不到兩疊半Tatami空間, 僅有廁所無其他設備, 兩人共用, 放室外活動30分鍾, 不知是否有日照機會。

陳水扁在監獄裡的健康狀況已經惡化; 而最近正在治療心臟病中, 曝光得知他已在不知不覺中, 他被監獄醫生下了長期超過14個月的不當投藥, 投了不合法的迷藥精神科藥物 (lorazepan) 。

........................................................................ 完 ..........................................

另一參考:舊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6/today-p1-2.htm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Liberty Times: September 16th, 2009

記者林嘉東/專訪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根本就是違憲」。

以下為記者訪談摘要:

問:妳為何提出扁案自始當然無效?

答: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

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問:請說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則?

答: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 違憲

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

問:所以妳在扁案偵審期間,接連發表文章表達意見?有人質疑你的言論違反「法官不語」。

答:我是基於法律人對法律良知的堅持,以及自始至終不變的執著,才不斷發聲。因為法治是國家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正義崩盤,國家治權如何長治久安如何維繫?

法官不語其實是抽象的司法倫理規範,用意是在規範承辦具體個案的法官,除訴訟指揮權,以及依法官職權應作、可以作的表達外,只要涉及個案利害相關事項,承審法官均不適宜作不當的聲,以免影響訴訟結果。

扁案更換法官,產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分案爭議,侵犯憲法審判獨立,造成憲政危機。我發表文章是基於法律專業的良知,是屬於法官言論自由的範疇,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剝奪。

所以,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前者是司法倫理,後者為憲法人權,兩者不能混淆,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語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論自由。何況,美國憲法學者ROBERT M.O’Neil認為「公正和客觀的核心利益,並不會要求對於法院工作最具專業和最能解惑的專家,必須保持沉默。」

問:妳不斷為文呼籲,是否擔心遭抹黑?

答:我本著對法律的堅持站出來捍衛憲法價值,我尊重不同聲音,但若抹黑、中傷我,我除透過司法途徑救濟外,無畏無懼,會繼續捍衛民主憲政秩序。我深信真理越辯越明。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識形態之爭,就像我辦案不分黨派,法官須是每一個被害人、被告權利的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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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芬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